本网讯(通讯员 王琴)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,违反了货币管理法规,闵某、齐某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丹江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,8月9日,该案开庭审理。

案情简介
2022年10月,闵某将5捆单张面额为100的美元假币存放在自己家中。为换取人民币,闵某找到齐某,想以抵押的形式从齐某处换取人民币现金。2023年2月,齐某在明知闵某提供的钱币为假币的情况下,仍给了闵某2.5万元人民币,将其5捆单张面额为100美元的纸币收下并存放在自己家中,闵某承诺后期以“民国币”或成倍的人民币换回抵押在齐某处的“美元”。
2023年9月,闵某无力偿还从齐某处拿走的2.5万元人民币,为挽回损失,齐某遂提出要卖掉存放在其家中的“美元”。后齐某从自己保存的“美元”中拿出10张单张面额为100美元的纸币交给李某,让其尝试以每张不低于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兑换。
2023年12月6日,李某委托邓某把从齐某处拿到的“美元”兑换成人民币,邓某则将10张“美元”拿到银行查验真伪,银行工作人员鉴定该10张单张面额为100美元的纸币为假币,当场收缴后移送公安机关,至此案发。
同年12月22日,公安机关从齐某家中扣押单张面额为100美元的疑似假币共计480张。经专业机构鉴定,上述480张纸币为假币。
检察官审查认定,闵某、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,数额特别巨大,二人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,均构成持有假币罪,遂向法院提起公诉。该案将择期宣判。
检察官提醒
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出售、购买、运输、持有、使用假币等犯罪,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安全,侵害群众利益,破坏社会稳定,是刑事打击的重点。日常生活中,我们若误收假币应及时上交银行、公安机关,发现他人有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】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